1、凡经正式注册入学,攻读硕士学位的留学生学习年限一般为二年至三年;攻读博士学位的留学生学习年限一般为三至四年。
2、在学期间因特殊原因申请事假者,应提交必要的证明并履行相应的请假手续。凡请假期间拟赴外地或出境的学生应经所在院系及留办批准。研究生一学期累计事假不得超过一个月。
3、因病不能坚持学习者,经医院诊断确需治疗休养,并在短期内可以治愈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同时提交医院诊断证明,经院(系)领导审批后,报留办和研究生院批准后,方可休学。休学以一学期为单位,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以继续申请休学(须有相应的医院证明),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二学年。休学的学生应离校,休学期间一切费用自理。休学期满的学生,应于开学前三个月向所在院系、研究生院和留办提交复学申请,并附医院开具的恢复健康证明,在得到批准复学通知后,方可返校。
4、在学期间因特殊原因(因病除外)确需申请停学者,经所在院系、留办及研究生院批准后方可停学。最长停学年限因遵循研究生院相关规定。停学的学生应离校,停学期间一切费用自理。停学期满的学生,应于开学前三个月向所在院系和留办及研究生院提交复学申请,在得到批准复学通知后,方可返校。
5、因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退学:
(1)一学期内有两门学位课不及格;或有一门学位课不及格,补考后仍不及格;或全程内一门学位课不及格,补考及格后,又有一门学位课不及格;
(2)没有能力完成学位论文研究工作的;
(3)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虽申请复学,但经复查不合格的;
(4)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5)超过学校规定的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6)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及以上,没参加学校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7)本人申请退学的(若有违纪行为,在被处理期间,不受理其本人提出的退学申请)。
6、学校每年3、6、9、12月的1-10日,分批受理研究生退学申请。学校为退学的留学生提供退学证明(未办退学手续者除外),学习满一年者,发给肄业证明。离校手续在批准退学的两星期内办理完毕。做退学处理的学生,一律不予复学。
7、一般不受理留学生转专业和转学校的申请。如因特殊原因必须转专业的,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转出院(系)的同意和转入院(系)的考核,报研究生院批准;转校须经两校同意并报上级主管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
8、按培养计划要求,完成规定的各项培养环节,考核合格且毕业 (学位)论文答辩通过者,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准予毕业的研究生,经学位办审查合格,授予学位并发给学位证书。外国留学生的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原件为中文,由研究生院颁发。证书的英文翻译件由留办提供(留办验看中文证书原件后方可颁发英文证书)。
9、毕业(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者,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要求,考核不合格或未进行毕业论文答辩者,按肄业处理,发给肄业证明。
★ 有关外国留学生研究生的学籍管理参见《清华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