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生有关学籍管理规定

1、本科学制四年(建筑学学士学位学制五年),在校学习最长年限为所在专业学制加二年,超过最长年限后不予注册。学分累计达到所在专业培养方案的课程和总学分要求是取得毕业资格的必要条件。

2、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应按学校规定选课并参加所修课程或实践等教学环节的学习和考核。学生所选课程考核合格与否一律记入成绩单。课程考核不合格者,需要申请重新学习,按学校规定办理课程重新学习手续,课程重新学习成绩按最新一次记载并根据修读次数在学生成绩单上标注。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重新学习的次数不限。

3、留学生可以在选修比教学计划规定低一个档次的课程。若仍选修基本档次的课程,当成绩在60分以下时,其课程系数按1.2计,乘系数后超过60分按照60分计(不含任选课程、夏季学期实践课程、汉语言文学专业和外语专业留学生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以及留学生单独开设的课程,如为留学生开设的微积分、几何与代数、大学物理、中国概况等)。

4、留学生因课程学习不及格导致一个学期(夏季学期及大一秋季学期除外)所取得的学分低于9学分(含9学分)者,转入试读,暂保留学籍一年。试读期间,春秋两个学期取得的学分总和达到20学分以上,可解除试读。如未达到解除试读要求,可以申请转入专科学习或者予以退学。专科毕业应取得90学分。

5、不能正常学习要求休学的留学生须填写休学申请单,因病休学还需交验医院证明。休学需经系主管领导和留办审核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政府奖学金生需经留学生派遣国驻华外交机构或有关派遣单位向学校提出,经同意后方可休学,保留学籍一年。休学学生应在一个月内办理休学手续离校。休学期满的留学生,应于开学前三个月向留办提交复学申请,因病休学的还须将医院开具的恢复健康的诊断证明寄到留办。申请复学者在得到同意来校通知后,方可返校。学生在校期间休学总计不得超过两年。

6、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退学:

(1)在学期间考核不及格(已重新学习合格课程除外)学分累计达25学分的;

(2)试读未解除又不符合转入专科条件的;

(3)转入专科学习又未取得专科毕业条件的;

(4)无论何种原因,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5)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6) 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7)无正当事由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的;

(8)未请假离校,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9)本人提出退学的。

7、取消学籍、已退学的学生不得复学。

8、对做退学处理的留学生应到留办办理相关手续。因特殊原因学校无法将退学决定送交本人的,在校内公示,自发出公示之日起,经过10日即视为送交。

9、一般不受理留学生的转系和转学。如申请转系,教务部门将对学生转出前所修课程及转入系的培养方案进行认定,详细办法参照清华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10、对学满一年或一年以上退学者,可发给肄业证书。

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因个别课程考核不合格而未能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予以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转入专科如能满足专科培养要求者,发给专科毕业证书。

对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只发给学习证明。

结业学生须在应修课程开课前向学生所在院系申请办理重修(重考)手续须在,办理好课程重修(重考)手续后再向学生所在院系提交“学生结业补行毕业申请审批表”(表格下载:http://jwzx.cic.tsinghua.edu.cn/;清华教务在线--学生园地-表格下载),逾期视为放弃该学年度申请。 结业学生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补毕业者或不合格课程未能补修通过者,不再具有补毕业资格。

11、《清华大学本科学籍管理规定》中有关入学、注册、请假、休学、复学、课程考核等以及学生必须遵守的各项规定均适用于外国留学生。